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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201196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办事处,捕前住湖北省孝感市**办事处**村**。2008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科左后旗**镇居民)于2016年4月相识,在与被害人郭某某交往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其朋友王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决)密谋以出卖古钱币的方式设局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财。2016年4月11日,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科左后旗人民医院附近,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三人按事先分工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后逃离案发现场。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在湖北省孝感市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三份、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金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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