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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8********,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事业单位**小学宿舍,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没有确定的口罩货源,仍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售口罩,诈骗被害人周某某共计6098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订购口罩2万个,每个口罩2元,共计4万元。2020年2月19日,周某某向被告人支付订金2万元。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未能以计划价格购买到口罩给周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让其继续支付口罩款尾款,胡某某通过高价购买5000个口罩交付给周某某,并谎称剩下的1.5万个口罩已经发货在路上,正邮寄给周某某的客户。被害人周某某信以为真,向胡某某支付了2万元尾款,同时提出向胡某某以1.9元的价格再购买3.6万个口罩,共计68400元,并支付订金3万元。2020年2月22日,胡某某仍未能按计划购买到口罩,为了骗取周某某信任,再次以高价购买口罩1800个交给周某某,并谎称剩余的口罩于第二天交付,周某某收到口罩后,向胡某某转帐口罩款9500元。2020年2月23日,因无法按期交付口罩,胡某某骗周某某口罩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让邓某甲冒充口罩厂老板与周某某通话,骗取周某某信任后周某某将剩余的28900元口罩款转账给了胡某某。2020年2月25日,胡某某谎称已发货给周某某客户的1.5万个口罩,周某某客户仅收到1200个,周某某意识到被骗后,要求胡某某退款,2020年2月25日至3月24日,胡某某共向周某某退款31600元。2020年3月25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胡某某及其家人向周某某退款80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账单详情、手机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侦查说明等;

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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