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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1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10月份一天,胡某某乘坐陈某某面包车游玩时,不慎跌倒在地,导致胡某某受伤,后陈某某向胡某某支付医药费3万元,双方断绝关系往来。2020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冒充义乌市大陈派出所工作人员,以胡某某受伤严重需要医药费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同年7月4日,胡某某又冒充大陈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以胡某某受伤严重,跑关系私了需要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赃款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勘验、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巧英

检察官助理:喻静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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