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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5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里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 “杨某某”(未归案)通过大众点评等网站查找某一地区的商家资料,后 “杨某某”利用商家网上资料制作虚假的人气名单排行投票网页,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相关商家,并将该虚假人气排行页面发送给被害人,诱导被害人在该网站中支付款项购买礼物刷取人气投票票数,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被告人胡某某以该种方式伙同“杨某某”诈骗共计11300元,其中被害人汪某某7200元人民币、李某某41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目前胡某某家属已向汪某某退赃人民币7200元,向李某某退赃人民币41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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