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里**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江苏省的香烟销售店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冒充真烟进行销售,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21时许,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路**号**店内,以上述方式将2条假黄金叶香烟卖给被害人汤某某,骗得人民币1560元。
2.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18时许,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烟酒店内,以上述方式将5条假黄金叶香烟卖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得人民币3900元。
3.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12时许,在江苏省南京市**路**号**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香烟卖给被害人陈某甲,骗得人民币6400元。
4.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12时许,在江苏省南京市**街*号烟酒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香烟卖给被害人张某甲,骗得人民币6800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由陈某乙驾驶车辆在杭州市区寻找烟酒店,被告人胡某某进店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冒充真烟进行销售,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乙于2019年6月26日14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街**号**烟酒店,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林某某,骗得人民币6400元;
2.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乙于2019年6月26日17时许,在杭州市上城区候潮东路224号陈某丙烟酒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张某乙,骗得人民币6400元;
3.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乙于2019年6月26日19时许,在杭州市上城区**路**号礼品回收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殷某某,骗得人民币6400元;
4.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乙于2019年6月26日19时许,在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店内,以上述方式将8条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江某某,骗得人民币6240元;
5.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乙于2019年6月26日21时许,在杭州市**区**号**烟酒行内,以上述方式将15条9包假黄金叶牌天叶香烟卖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得人民币1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林某某、殷某某、江某某、张某乙、周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扣押清单、轨迹图、收条等;
2.被害人林某某、殷某某、江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医学鉴定书;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土、姚瑶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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