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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其丈夫石某某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住院期间的药费,不能纳入医保报销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虚假病历,在香河县城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医药费75525.82元,实际取得报销金额4883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关于提请发起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医保基金案集群战役的请示;3、报销石秀松医药费的相关票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病例,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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