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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台湖派出所抓获,临时寄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时,被告人胡某某及本村王某甲、王某乙合伙在曲阳县**乡**村等地租赁土地搞洋葱种植,三人欲以种植洋葱名义申请扶贫款,后王某甲于2015年12月28日将该洋葱种植项目以**村委会的名义申报成为产业扶贫项目。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注册了曲阳县胡某某家庭农场,经营者为胡某某,经营范围为蔬菜、洋葱、种植。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及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曲阳县胡某某家庭农场不符合申报成为洋葱种植扶贫项目的条件,虚构以该项目带动14户贫困户(其中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系非贫困户)脱贫的事实,隐瞒政府扶贫资金按每户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扶持贫困户的真相,在没有与这14户签订帮扶协议和分红协议的情况下,以14户贫困户的名义申请了扶贫专项资金。2016年4月5日,曲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下发的曲阳县2015年财政扶贫资金到村项目通知单载明:**村洋葱项目安排财政扶贫资金8万元,扶持户数14户。2016年6月10日,**村委会向县扶贫办申请对2015年度扶贫项目洋葱种植项目验收,并随附了14户受益户签字名单(14人签字非本人所签)。2016年6月28日,在县扶贫办、财政局、乡镇等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过程中,王某甲在2015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审定表(有**村安排资金8万元记载)上签名。2016年7月14日,该项目予以验收通过,2016年8月**村委会收到拨付的8万元财政扶贫资金。因洋葱种植项目亏损,被告人胡某某及王某甲、王某乙不再继续经营该项目,后由王某甲从**村委会取出该资金后,三人将该资金非法占有支配。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后,王某甲、王某乙及被告人胡某某为掩盖诈骗扶贫资金的事实,由王某乙等人出面弄虚作假,编造贫困户收到8万财政扶贫资金的支款条,同时由王某甲出资给一部分贫困户发放了扶贫资金10%的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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