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扬州市**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镇**村**区**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隐瞒自身经济状况,编造车祸、看病、提现手续费、制作毕业证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5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聊天记录等物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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