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胡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8********,汉族中专化,无业,住扬州市******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隐瞒自身经济状况,编造车祸、看病、提现手续费、制作毕业证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5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聊天记录等物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