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简文欣、被害人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罪
2019年7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冒充他人骗取被害人信任,采取谎称去被害人处消费、借钱加油、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资金用途等方法,骗取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10位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系倪某某的外甥,以借钱加油为名,骗取被害人邬某某200元。
2.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欲向被害人张某甲购买麻将机,以借钱加油为名,骗取200元。
3.2019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系倪某某的外甥,以欲去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饭店吃饭、借钱加油为名,骗取1,000元。
4.2019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冒充倪某某及其外甥,以欲去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农庄吃饭、借钱加油为名,骗取500元。
5.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冒充被害人朋友李某某,以借钱加油、朋友出车祸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000元。
6.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以借钱加油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00元。
7.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以借钱加油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0元。
8.2019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以借钱加油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丁300元。
9.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系倪某某的外甥,以借钱加油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000元。
10.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系倪某某的外甥,以借钱加油为名,骗取被害人余某某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19年9月1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我市玄武区**街**通信广场负一楼的“**数码”店内,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肖某某放在桌上的“苹果”牌X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5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2.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因被告人胡某某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有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检察官助理:于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