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2013年11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在东洲区东洲街**超市对面彩票站门口,谎称认识东洲**超市领导能低价租到摊位,骗走闫某某人民币3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间,谎称能低价买到东洲**小区住房,分多次骗走赵某某共计人民币3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在东洲区东洲大街玉**洗浴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闫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子琪
代理检察员: 苏丛夺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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