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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0********,满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苹果手机ID漏洞帮助被害人姜某某退回腾讯游戏充值款时,用姜某某的苹果手机账户为自己的游戏账号充值人民币7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网络诈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了所诈骗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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