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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女性身份和被害人韩某某(男,35岁)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汽车保养、旅游等多种理由前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63万余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刘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微信转账记录捌本;

3.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胡某某作案使用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一部金色7plus及招商银行卡(尾号1923),应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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