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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3********,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坊**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东莞市南城区**社区一家宵夜档老板袁某某介绍,答应为被害人卢某某代办一个东莞市南城阳光第四小学一年级学位,而后陆续要求卢某某先后在东莞市南城区**社区**坊**路**巷**号卢某某家楼下支付了人民币310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并在其给了卢某某一张落款为南城阳光四小的但没有任何盖章的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卢某某在周溪社区一公园附近微信转账剩下尾款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一共收取了被害人卢某某40100元人民币。卢某某在开学时去阳光四小办理入学手续才发现被骗。

2019年5月12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经卢某某介绍,答应收取41000元人民币的费用为被害人聂某某代办一个东莞市南城**小学一年级学位,而后陆续要求聂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华莱仕微信转账了人民币5000元,以及在未见面情况下先后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2500元、6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一共收取了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答应在2019年8月31日早上带聂某某到阳光七小报到,但聂某某在2019年8月31日8时30分之后联系不上胡某某才发现被骗。

2019年5月19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经聂某某介绍,答应为被害人管某某代办一个东莞市南城**小学一年级学位,而后陆续要求管某某先后微信转账了人民币5000元、3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元,在鸿福路口支付了尾款现金13000元,期间,其给了管某某一张落款为南城阳光七小的但没有任何盖章的入学录取通知书。胡某某一共收取了被害人管某某41300元人民币,并答应在2019年8月31日早上带管某某到阳光七小报到,但管某某在2019年8月31日8时30分之后联系不上胡某某的才发现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记录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管某某、聂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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