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8********, 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号*单元**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至2015年,被告人胡某某以给栾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子女安排正式工作为由实施诈骗,先后多次诈骗栾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5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给栾某某儿子栾某甲安排青岛机场正式编制工作为由,骗取栾某某人民币162000元。
2、2014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给林某某女儿林某安排青岛机场正式编制工作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32000元。
3、2015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给刘某某女儿刘某安排青岛机场正式编制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2000元。
4、2015年,被告人胡某某以给蔡某某儿子蔡某安排山东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式编制工作为由,骗取蔡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5年被告人胡某某以给高某某女儿高某甲安排机场正式编制工作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9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岗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证据2页。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