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杜集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与汪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宿州市**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牌轿车(皖******),后二人到淮北市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向被害人孙某某谎称汪某某系该车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孙某某进行借款,孙某某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给汪某某人民币38000元,汪某某将其中18000元偿还给被告人胡某某,剩余钱款被其支配使用。经鉴定,**牌轿车价值人民币82496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5日晚21时在淮北市杜集区高速出口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租车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汪某某的供证;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淮北市杜集区**镇**庄**村**庄**号,联系电话1829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