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3********,汉族,大学文化,企业员工,住宜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6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以**酒吧办理充值卡送手机促销活动为由,先后2次骗取宜兴**通讯手机店老板俞某某苹果11ProMax手机4只,价值人民币40110元。
1.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借**酒吧办理充值卡送手机的促销活动之机,向宜兴**通讯手机店的俞某某以先欠帐,后**酒吧会计来结帐为由,骗取苹果11ProMax手机2只,价值人民币20090元。当天, 被告人胡某某即以19000元的低价将2只手机抵押给宜兴**通讯的葛某某,后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2019年10月16日, 被告人胡某某又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取宜兴**通讯手机店的俞某某苹果11ProMax手机2只,价值人民币2002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将2只手机以低价卖出,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提供的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换押证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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