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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96********,汉族,科,网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3c传奇游戏账号的交易信息,骗取被害人刑某某18888元。被害人刑某某付款后,胡某某将被害人刑某某的微信拉黑,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号注销。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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