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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固镇县******小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闻某甲通过朋友认识了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谎称女儿叫刘某某,是蚌埠市**医院的医生,曾经在香港进行深造,闻某甲信以为真,将胡某某留下的微信号给了儿子闻某乙。胡某某让其女儿冯某某以刘某某的身份与闻某乙聊天。2020年2月,冯某某外出打工,并将使用的手机及绑定的微信号(wxid-********)留在家中。胡某某冒充刘某某的身份继续与闻某乙在微信上聊天,以谈恋爱为由实施诈骗,闻某乙先后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胡某某支付25982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微信账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闻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闻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

6.作案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

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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