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雨城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前夫余某甲(另案处理)在参与雨城区房屋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为了多获取国家拆迁补偿,隐瞒自己已与余某甲离婚且余某甲已享受福利房待遇的真相,并将余某甲的父亲余某乙的户口迁入自家户头,虚增了两名安置人口,骗取国家拆迁安置款297135 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缴涉案款300000元。
2020年4月3日,公安民警在自家小区地下停车场门口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数额巨大的拆迁安置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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