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期**栋**楼**号。因吸毒,于2019年7 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1 月8 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应被强制隔离戒毒。王某某让其母邹某某及胡某某想法帮其免除强制隔离戒毒。胡某某在其不能帮王某某免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下,仍于同月25日利用之前从王某某处得知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转走王某某支付宝内现金5200元;同月29日17时许,胡某某以找人“帮忙”需要花钱为由,从邹某某处骗得现金2万元。上述钱款中18000余元被胡某某购买毒品、开房等耗用。
2020年1 月3 日,王某某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邹某某发现被骗,向胡某某索款未果,遂于同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警。1月14日,胡某某安排韩某某将余款6458元转给其母黄某某。案发后,黄某某代胡某某向邹某某退赔25000元,邹某某书面谅解胡某某。2020年5 月8 日,胡某某被江油市公安局民警从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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