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1********,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幢***室。2012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乙谎称可以77万元购买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房屋,后以85万元价格出售,从而赚取8万元为由骗取其信任。被告人胡某某要求李某乙出资16万元,李某乙提出要看购房合同,后胡某某伪造了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同年4月9日,李某乙在合肥市瑶海区**广场的徽商银行转账给胡某某16万元,胡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10月9日,胡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谅解书、悔过书;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