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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队,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村**学校斜对面**号楼**楼。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从拼多多平台低价购买巴马汤和足贴,与被害人打电话联系,冒充北京同仁堂老中医、专家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出售巴马汤和足贴等物品,称可治疗疾病,并给被害人出售伪造的“中国邮政银行退款卡”,附退款申明,称如治疗无效凭退款卡可在当地邮政银行取出全部药费。

为了获得被害人信任,胡某某与北京**公司签订代发国内快递代收货款服务协议,由**公司代收胡某某购买的巴马汤和足贴后,依据胡某某提供的信息代为收发货物,并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公司将收到的货款扣除快递费和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给胡某某。胡某某共诈骗176名被害人,诈骗金额546250元,其中含未遂135835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

1.​ 1.2016年6月2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出售巴马汤和足贴1次1200元。

2.​ 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周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33次45068元,其中6次6798元未遂。

3.​ 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3月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15次12214元,其中2次1568元未遂。

4.​ 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6月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5次8620元。

5.​ 2016年7月2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肖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1次568元。

6.​ 2016年7月2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1次800元未遂。

7.​ 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11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罗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12次22030元,其中4次5568元未遂。

8.​ 2016年8月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304元未遂。

9.​ 2016年8月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赵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72元未遂。

10.​ 2016年8月1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吴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1.​ 2016年9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唐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48元未遂。

12.​ 2016年9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普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96元未遂。

13.​ 2016年9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魏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11元未遂。

14.​ 2016年9月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5.​ 2016年9月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乙出售谷德宝和巴马汤1次268元。

16.​ 2016年9月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乙出售谷德宝、福恩缘、巴马汤等1次739元未遂。

17.​ 2016年9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朱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58元。

18.​ 2016年9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晏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9元。

19.​ 2016年9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韩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96元未遂。

20.​ 2016年9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洪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20元未遂。

21.​ 2016年9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潘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330元未遂。

22.​ 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程某甲出售巴马汤和足贴等3次1206元。

23.​ 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魏某乙出售巴马汤和足贴等4次5020元。

24.​ 2016年9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丙出售巴马汤和足贴1次256元。

25.​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10月2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赵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16次30392元,其中2次2000元未遂。

26.​ 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3次5096元。

27.​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火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5次6144元,其中1次2500元未遂。

28.​ 2016年9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彭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72元未遂。

29.​ 2016年9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孙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462元未遂。

30.​ 2016年9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吕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98元。

31.​ 2016年9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40元未遂。

32.​ 2016年9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蒋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98元未遂。

33.​ 2016年9月21日、2016年10月1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秦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154元,其中1次1980元未遂。

34.​ 2016年9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丁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72元未遂。

35.​ 2016年9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韩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72元未遂。

36.​ 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0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丁出售巴马汤、足贴等4次6538元,其中1次1500元未遂。

37.​ 2016年9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高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72元未遂。

38.​ 2016年9月2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6元未遂。

39.​ 2016年9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韩某丙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40.​ 2016年9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36元未遂。

41.​ 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陆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3次2672元。

42.​ 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武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3次4372元。

43.​ 2016年9月2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高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56元未遂。

44.​ 2016年9月2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戊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96元。

45.​ 2016年9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聂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52元未遂。

46.​ 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7月3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丁出售巴马汤、足贴等15次31204元。

47.​ 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1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易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5次7196元,其中1次1500元未遂。

48.​ 2016年9月3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梁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96元未遂。

49.​ 2016年10月2日至2016年11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肖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4次5240元,其中1次2700元未遂。

50.​ 2016年10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己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96元未遂。

51.​ 2016年10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肖某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36元未遂。

52.​ 2016年10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师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53.​ 2016年10月5日至2016年10月2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庚出售巴马汤、足贴共计5次6734元。

54.​ 2016年10月7日、2016年10月1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共计2次2927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55.​ 2016年10月7日、2016年10月1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共计2次561元。

56.​ 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杨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5次8572元,其中1次3300元未遂。

57.​ 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崔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436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58.​ 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0月2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戊出售巴马汤等2次632元,其中1次300元未遂。

59.​ 2016年10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何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86元未遂。

60.​ 2016年10月2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己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8元未遂。

61.​ 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周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1646元,其中1次1500元未遂。

62.​ 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5月1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戊出售巴马汤、足贴等8次8869元,其中1次2700元未遂。

63.​ 2016年11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丙出售巴马汤、足贴1次636元。

64.​ 2016年11月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沈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65.​ 2016年11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庚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66.​ 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郝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4次3278元。

67.​ 2016年11月1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孙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68.​ 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白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1598元,其中1次1500元未遂。

69.​ 2016年11月1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武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36元未遂。

70.​ 2016年11月1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谢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36元未遂。

71.​ 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赵某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6次8198元,其中3次5600元未遂。

72.​ 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1月2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齐平安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430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73.​ 2016年11月21日到2016年12月1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林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3次2775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74.​ 2016年11月2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秦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75.​ 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杨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398元。

76.​ 2016年12月1日到2016年12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吴某乙出售巴马汤等3次2454元。

77.​ 2016年12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甄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78.​ 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巴马汤等2次2398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79.​ 2016年12月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朱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80.​ 2016年12月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丁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36元未遂。

81.​ 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丙出售物品2次2398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82.​ 2016年12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朱某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0元未遂。

83.​ 2016年12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郑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1次500元未遂。

84.​ 2017年2月2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五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85.​ 2017年2月25日、2017年3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韩某丁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1076元,

86.​ 2017年2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杜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87.​ 2017年2月2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齐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88.​ 2017年2月2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丁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89.​ 2017年2月2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赵某丁出售巴马汤和足贴1次168元。

90.​ 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己出售物品2次2398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91.​ 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班某甲出售物品2次366元。

92.​ 2017年2月28日到2017年3月1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缑某甲出售巴马汤等3次4668元,其中2次4600元未遂。

93.​ 2017年3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辛出售巴马汤、足贴1次278元。

94.​ 2017年3月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庚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95.​ 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吴某丙出售巴马汤等2次2436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96.​ 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杨某丙出售巴马汤等2次370元。

97.​ 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丁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378元。

98.​ 2017年3月1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范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8元。

99.​ 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11月2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高某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4次47866元,其中1次1000元未遂。

100.​ 2017年3月1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01.​ 2017年3月1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马某己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8元未遂。

102.​ 2017年3月1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03.​ 2017年3月1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戊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04.​ 2017年3月18日、2017年3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顾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3298元,其中1次3200元未遂。

105.​ 2017年3月1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丁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8元未遂。

106.​ 2017年3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己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36元。

107.​ 2017年3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周某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36元。

108.​ 2017年3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冷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0元未遂。

109.​ 2017年3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庚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50元未遂。

110.​ 2017年3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辛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0元未遂。

111.​ 2017年3月2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朱某丁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00元未遂。

112.​ 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6月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壬出售巴马汤、足贴8次20500元,其中2次6000元未遂。

113.​ 2017年4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癸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8元未遂。

114.​ 2017年4月1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余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0元。

115.​ 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壬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878元,其中1次2800元未遂。

116.​ 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汪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556元。

117.​ 2017年4月2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辛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2元未遂。

118.​ 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陆某乙出售巴马汤等2次2350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119.​ 2017年4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杨某丁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20.​ 2017年4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任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8元未遂。

121.​ 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癸出售巴马汤等2次2900元,其中1次2800元未遂。

122.​ 2017年4月2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郝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56元未遂。

123.​ 2017年5月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金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8元。

124.​ 2017年5月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高某丁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125.​ 2017年5月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周某丁出售巴马汤和足贴1次148元。

126.​ 2017年5月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戊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27.​ 2017年5月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袁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368元未遂。

128.​ 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1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邓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398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129.​ 2017年5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简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8元。

130.​ 2017年5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潘某乙出售巴马汤和足贴1次468元。

131.​ 2017年5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孙某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32.​ 2017年5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子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33.​ 2017年5月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戊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22元未遂。

134.​ 2017年5月1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己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35.​ 2017年5月16日到2017年5月2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常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3次2178元,其中1次1800元未遂。

136.​ 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樊某甲出售氨糖等2次2098元,其中1次2000元未遂。

137.​ 2017年5月1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齐某乙出售退款卡和退款申明1次88元。

138.​ 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3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位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412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139.​ 2017年5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子出售巴马汤、足贴1次2700元未遂。

140.​ 2017年5月2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戊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41.​ 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1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万某甲出售物品2次7000元,其中1次4000元未遂。

142.​ 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程某乙出售巴马汤和足贴等2次368元.

143.​ 2017年6月2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卢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236元.

144.​ 2017年6月3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丑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100元未遂。

145.​ 2017年6月3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己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88元未遂。

146.​ 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呼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6次13198元,其中1次2000元未遂。

147.​ 2017年7月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林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148.​ 2017年7月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庚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49.​ 2017年7月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周某己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50.​ 2017年7月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寅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9元未遂。

151.​ 2017年7月2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蒋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1次128元未遂。

152.​ 2017年7月25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戊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8元未遂。

153.​ 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9月13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孙某丁(巨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8次15836元,其中1次2000元未遂。

154.​ 2017年7月2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唐某乙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58元未遂。

155.​ 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郭某甲出售巴马汤等2次2378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156.​ 2017年7月2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肖某丁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57.​ 2017年8月1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古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34元。

158.​ 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1月22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徐某甲出售巴马汤、足贴、氨糖等13次32398元,其中1次3000元未遂。

159.​ 2017年9月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戊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8元未遂。

160.​ 2017年9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丑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

161.​ 2017年9月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黄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8元未遂。

162.​ 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8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寅出售巴马汤、足贴和氨糖2次5000元。

163.​ 2018年5月2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雷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68元未遂。

164.​ 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何某乙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339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165.​ 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4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盛某甲出售巴马汤和足贴等3次3078元。

166.​ 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6月1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壬出售巴马汤、老北京足贴等14次30218元,其中4次10400元未遂。

167.​ 2018年7月16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卯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98元未遂。

168.​ 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9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刘某庚出售巴马汤、足贴等2次2398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169.​ 2018年7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癸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4元未遂。

170.​ 2018年7月2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田某甲出售退款卡、退款申明1次78元未遂。

171.​ 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陈某辛出售巴马汤、老北京足贴24次53918元,其中1次2000元未遂。

172.​ 2019年6月27日、2019年6月3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吕某乙出售物品2次2398元,其中1次2300元未遂。

173.​ 2019年6月2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卯出售物品1次68元。

174.​ 2019年6月27日,胡某某向被害人路某甲出售物品1次98元未遂。

175.​ 2019年6月30日,胡某某向被害人雍某甲出售物品1次68元未遂。

176.​ 2019年7月1日,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辰出售退物品1次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巴马汤、退款卡等;2.书证:代为发货快递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壬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彩琴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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