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街**亭苑**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系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居民,因没有经济来源遂产生了通过火山短视频app发布君子兰视频骗取他人信任,利用微信预收货款骗取微信好友钱财的想法。胡某某利用火山短视频app发布自己在**花圃录制的君子兰视频并预留自己的微信号,谎称其有君子兰可以出售。被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后,胡某某以经济困难、妻子生病低价出售君子兰为诱饵,诱骗微信好友向其预付货款或向微信好友借款。微信好友向其转账后,胡某某以天气冷、自己生病为借口反复推脱据不发货,或者直接将对方微信拉黑。胡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消费和购买冰毒。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3期间,胡某某采用以上方式诈骗9起,骗取货款现金合计28156元:
1.2019年11月1日、2日,白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视频后,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支付3笔,合计2500元。胡某某收款后用虚假订单发货,并将白某某微信拉黑。
2.2019年11月中旬,陈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和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胡某某转账支付2笔,合计1750元。胡某某收款后拒接电话,以各种理由据不发货。
3.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于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和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胡某某转账支付4笔,合计368元。胡某某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据不发货,并将于某某微信拉黑。
4.2019年11月25日,李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和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胡某某转账支付1笔,合计2000元。胡某某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据不发货,并将李某某微信拉黑。
5.2019年12月6日,夏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视频后,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胡某某转账1笔,合计200元。胡某某收款后拒接微信,并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
6.2020年2月11日至3月12日,赵某甲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和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胡某某转账3笔向其女友转账1笔,合计1900元。胡某某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据不发货。
7.2020年2月14日至3月12日,,秦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花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和扫描二维码付款的向胡某某转账4笔,合计3038元。胡某某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据不发货,并将秦某某微信拉黑。
8.2020年2月15日至4月13日,赵某乙看到被告人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花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和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胡某某转账11笔,合计3600元。胡某某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据不发货,并将赵某乙微信拉黑。
9.2020年3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湛某某在看到胡某某发布的君子兰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和扫描二维码付款的胡某某转账7笔,合计12800元。胡某某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据不发货。
2020年5月23日,扎鲁特旗公安局在长春市**小区**号楼**单元**房间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1张,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拘留文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照片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湛某某、秦某某、赵某乙、白某某、李某某、赵某甲、于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胡某某微信号及收款记录、胡某某手机提取光盘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湛井生手机提取光盘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用户界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接触方式,多次骗取不特定他人财物,合计281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证据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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