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云南省罗平县,家住曲靖市罗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玩魔域网络游戏中认识被害人彭。彭某某遂委托胡某某帮其代练游戏及购买游戏装备,并向其提供了游戏账号及密码。同月7日至10日,彭某某分七次微信转账转人民币共计5万元给胡某某用于购买游戏装备。后胡某某未经彭某某同意,擅自将彭某某游戏账户内的游戏装备当作赌注输给他人。2019年8月12日,胡某某伪装成游戏装备商家,以赎回前述赌输装备为由,骗走彭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银行卡;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在一年零五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琼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壹佰玖拾玖页;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壹部、银行卡肆张、平板电脑壹台;
4.被害人彭某某追偿申请书壹份。
5.光碟壹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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