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刘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操控湖南**交易平台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的手段赚取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仍以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0月成立)、重庆**荣业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3月成立)的名义成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安排业务员虚构“白富美”身份,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湖南**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故意推荐客户买入会连续下跌的产品,导致客户亏损。其亏损资金被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获取后,按一定比例与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配。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12月进入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其伙同业务经理舒某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147010元。
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5日下午14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客户入金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胡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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