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小儿麻痹病症且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情况下,从崔某某(已判决)处非法获取虚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017年7月胡某某成功在鞍山市铁东区汇园大道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原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麻痹),共骗领社保金共计43737元,案发后已返还鞍山市铁东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社保申请审批单等;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秦箫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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