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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谢某某原是夫妻关系,2019年4月15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开户的1587339****手机号给谢某某注册了微信,微信名为“懂你-醴陵俏妃专卖店月明”。

两人离婚后胡某某补办了1587339****手机卡,并用该手机号登录了谢某某原使用的“懂你-醴陵俏妃专卖店月明”微信。

被害人瞿某某得知谢某某已与胡某某离婚意欲追求谢某某,4月26日瞿某某加了谢某某原使用的“懂你-醴陵俏妃专卖店月明”微信为好友。胡某某假冒谢某某与瞿某某聊天,谎称没钱吃饭、被网贷公司上门讨债,向瞿某某要钱,瞿某某于4月26日18时14分、18时29分、4月27日1时10分三次微信向其转账各1000元,共计3000元。

4月27日早晨,胡某某假冒谢某某对瞿某某谎称办理了新的微信,要瞿加自己的“B135133750”微信号,胡某某发现向自己转账的人是谢某某的爱慕者瞿某某。胡某某再次假冒谢某某与瞿某某聊天,谎称欠款还差1000多元,瞿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1000元。4月27日晚上,胡某某谎称被网贷公司讨要欠款,向瞿某某要钱,瞿某某信以为真再次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4000元。

4月28日下午,胡某某假冒谢某某向瞿某某要1000元,瞿某某因绑定银行卡只有700元,便微信向其转账500元。

4月30日,瞿某某在与胡某某微信聊天时发现,与自己聊天的是谢某某前夫胡某某,要求胡某某退还上述被骗款8500元,胡某某拒不承认骗取瞿某某一事,并将瞿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2019年5月3日,瞿某某向攸县公安局报警。2020年1月20日下午在醴陵市市民中心胡某某被醴陵市警方抓获归案,同日移送攸县公安局。当日,攸县公安局从胡某某处扣押现金8500元,1月23日发还给被害人瞿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号开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斌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醴陵市船湾镇四方居委会的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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