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住河南省浚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9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在延津县**乡**社区河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以租赁车辆自用为由,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走一辆哈弗H6型轿车(车牌号豫A*****),后以2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卖给他人。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车价值85937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葛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8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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