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粮农,居民身份证号:4123261956********,户籍地: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以给孙某某介绍对象为名骗取孙某某现金22000元,胡某某分得赃款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以给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