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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胡**,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95********,本科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前街***号,现住址河南省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前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胡**涉嫌诈骗一案,系漏罪,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在河南省新乡监狱将胡**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开始,胡**以注册“分期乐”软件贷款、苏宁消费金融贷款等其它方式通过网上诈骗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强**7248元、赵**2000元、宋*1400元、穆**1600元及河南科技大学学生晁**6882元钱款,诈骗人数共五人,诈骗金额共计191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9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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