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99********,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小区**栋**楼某租房,在网络上以古币交易收取保证金、押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符某某4600元;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将符某某的信息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让陈某某去诈骗,陈某某用上述手段再次骗取符某某5000元,两人予以平分。
2、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水仙雅苑13栋202号租房,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3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雅苑13栋202号租房,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300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和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一个。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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