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汽车销售顾问,户籍地江城区南某某华某某**号,住江城区**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是阳江市江城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平时沉迷网络赌球。为获取赌资,被告人胡某某在2018年10月3日至12月6日间,谎称帮客户购买车辆保险、交纳购车订金、购买汽车精品等,在收取了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后,并无按照承诺帮被害人购买保险、汽车精品等,而是将骗取的财物全部用于网络赌球。后输掉所有骗取的财物,导致无力偿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做汽车保养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袁秋容500元。
二、2018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公司搞活动促销、帮忙购买车辆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2730元。
三、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办理暂住证上车牌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房某某3800元。
四、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交纳部分购车首期款、购买车辆保险、购买汽车精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沙某某45180元。
五、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公司搞活动促销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曹周记1000元。
六、2018年10月31日至12月6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交纳购车订金、购买车辆保险、购买汽车精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乙9294元。
七、2018年11月10日12月4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交纳购车订金、购买车辆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丙13000元。
八、2018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购买车辆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梁某某4460元。
九、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安装汽车导航仪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丁2200元。
十、2018年12月1日至12月4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忙交纳购车订金、购买车辆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燕珊9800元。
十一、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以车辆安装360度摄像头、脚踏板、帮忙购买车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谢某某8200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某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4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3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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