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甲的妻子任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在长丰县**乡**村村村通公路**路段与对向一辆三轮车相撞,致任某某左胫腓骨双骨折在长丰县**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均是以任某某干农活摔伤为由,治疗总费用20533.49元。2013年6月13日至6月28日任某某第一次住院报销时,被告人胡某甲谎称任某某干农活摔伤,将虚假证明材料报至长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中心将任某某住院产生的报销费用5989.1元打入被告人胡某甲家庭粮补账户上。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任某某第二次住院(内固定取出术)医疗费总额2702.89元,胡某甲未向医院提供第三方责任说明,出院时直接兑付报销费用2009.2元。两次累计骗保7998.3元。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于2019年6月24日将骗取医保基金的7998.3元,退还到长丰县财政局社保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报案材料,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长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长丰县**中心卫生院病历,协议书,长丰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报销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胡某乙、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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