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刘雪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大嫂在建设局可以交费办公租房为由,扣除胡某某已归还的1300元,共骗取被害人喻某某、彭某某的人民币共计7900元,后胡某某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2、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大嫂在建设局可以交费办公租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的名额费人民币4000元。蒋某某的朋友被害人汤某某、汤士军获知该消息后,也委托蒋某某转交了公租房名额费人民币8000元。
后胡某某又答应帮蒋某某贷款十万,并谎称需要人民币5000元钱打点关系,蒋某某转账5000给胡某某后,胡某某从未办理过和贷款有关的任何手续,并将钱挥霍。
在蒋某某的多次催促下,胡某某还给蒋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失联。所欠款项共计人民币16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3、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范某甲听朋友白某某说胡某某可以办理公租房便联系了胡某某,胡某某以自己的大嫂在建设局可以交费办公租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范某甲人民币7000元。后范某甲的父亲范某乙、姐姐范某丙及朋友马某某分别拿7000元共计21000元给范某甲,范某甲将该21000元钱转账给胡某某。胡某某从范某甲及其父亲、姐姐、马某某处共计骗走人民币28000元。后胡某某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4、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大嫂在建设局可以交费办公租房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共计9000元,后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5、2018年,被害人黄某某在手机上发布了一条想帮女儿转学的消息,胡某某看到后主动联系黄某某,以自己认识人可以帮忙转学为由,并以自己可以帮办理公租房为由,总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9000元。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6、2018年,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白某某认识了胡某某,胡某某以自己大嫂在建设局上班可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200元。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7、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大嫂在建设局可以交费办理公租房为由,共骗取可某某人民币9500元,后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8、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可以交费办理公租房为由,
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00元,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9、2018年,胡某某以自己可以帮忙办公租房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共计7000元,后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10、2018年6月,被害人罗某某在李某某家中听说胡某某可以办理公租房,罗某某在跟胡某某核实后,微信转账7000元给胡某某。后胡某某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11、2018年6月,被害人李某丁通过李某某认识了胡某某,胡某某以自己大嫂在建设局上班,可以通过交费就办理公租房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7000元。
12、2018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大嫂在建设局可以交费办公租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范某乙的人民币共计7000元,后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13、2018年12月,被害人范某丙通过范某甲得知胡某某有能力帮忙办理公租房,便联系胡某某,胡某某承诺可以交费就办理公租房,骗取了被害人范某丙人民币7000元,后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14、2019年,胡某某打电话给马某甲谎称自己认识办理公租房的人,只要缴纳一定费用就可办理公租房,以此为由骗取马某甲人民币共计4500元。后胡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谎称可以帮马某甲的姐夫被害人漆某某办理公租房,从马某甲处又骗走4500元。共计从马某甲处骗走人民币9000元。后胡某某失联,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15、2019年,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舅舅在政府上班可以交费办公租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乔某某的人民币共计4500元,期间乔某某多次讨要均不归还,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16、2019年,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大嫂在建设局可以交费办理公租房为由;以能帮李某甲父亲办理驾驶证为由;以能帮李某甲增加驾驶证等级为由;伪造虚假的购车协议以让李某甲信以为真,和自己合伙经营并未实际购买的水泥罐车共同收益为由,共计骗取李某甲人民币71000元。所欠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2019年5月31日,民警在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街镇**路“正能量主题”酒店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甲、蒋某某、白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公租房等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3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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