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党员,临沂市罗庄区卫健监督执法大队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兰陵县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害人赵某某通过何某某认识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称可以花钱帮其去民生银行上班,2019年8月22日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胡某某36000元,后被胡某某电话、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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