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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2002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虚构自己有人脉有关系,并向被害人提供了伪造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介绍信和广东省委机关幼儿园的票据,以帮助被害人的小孩入读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的广东省委机关幼儿园和购买厦门建发股份为诱饵,先后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通过支付宝以及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20100元。被告人胡某某已偿还人民币11070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400元。

经网上追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在珠海港珠澳大桥口岸出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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