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常熟市**镇**号以开办服装厂为名,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丁某某等人供应布料,并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其提供裁剪、水洗、整烫等加工服务,后将加工完成的成品服装部分抵押给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市场邹某某等人,部分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抛售给马某某等人。被告人胡某某在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后,于2017年9月1日逃匿至辽宁省沈阳市。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送货单、记账本等;
2.证人马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二、诈骗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隐瞒了将于次日逃匿的事实,以借为名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将其中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携带剩余现金人民币1万元于次日逃匿至辽宁省沈阳市。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账本、欠条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万炎
代理检察员:张灵原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一份、账本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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