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77********,汉族,大学本科,住吉林省桦甸市**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于2018年4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起,为了方便办理业务,伪造了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红石镇白山社区**加工厂财务专用章、桦甸市红石镇白山社区**加工厂发票专用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业务章、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等十枚公章;陈某某(**建设集团法人)及尹某某(桦甸**公司)个人名章两枚。
二、诈骗罪
被告人胡某某以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丰满大坝生活楼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833225元,农民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丰满劳监大队向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追回407835元,其中胡某某虚报农民工工资11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以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吉林敦化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场地平整工程过程中,以该项目部名义分别给**林业有限公司、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十三个债权人开具欠条,导致胡某某的债权人起诉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2017年至2018年间**公司相继被起诉金额达3,074,159元,现已判决执行2,157,393元。胡某某起诉旭龙公司工程款4,996,925元,后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李某乙、施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月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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