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渝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和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3日、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成渝高速中梁山隧道扩容改造项目中梁山隧道群内立面装饰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业主单位为重庆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被告人胡某某与包工头李某某(另案处理)准备投标该项目,共谋由李某某负责找公司挂靠资质和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胡某某负责确定投标报价等事务,中标后二人共分利润。为中标该项目,胡某某找到时任**集团法律事务部造价科科长张某某(已起诉),希望张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承诺中标后给予张某某好处费。张某某在计算该项目的投标单价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胡某某伙同李某某采取联系多家公司进行围标等方式,使二人挂靠的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得以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1239.3409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胡某某从该项目中分得43万元利润。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胡某某于2017年11月左右,在本市奥体中心附近送给张某某好处费10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过程中掌握了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行贿的线索,于2019年5月18日到本市九龙坡区**小区**户胡某某家中将其带回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因发现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重庆市渝中区监察委员会于同日将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线索及其本人移交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任职文件、《成渝高速中梁山隧道扩容改造项目中梁山隧道群内立面装饰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伙同他人采用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达1239.340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犯有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辛秋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三册、招标文件一册、证据材料二十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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