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60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南昌科博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员,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赵某甲(已起诉)在赵某乙(另案处理)指使下,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本人、他人的身份,先后注册成立南昌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等公司,并聘用被告人胡某某、夏某某(已起诉)为文员。赵某甲教授胡某某、夏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应对税务部门检查操作流程后,由胡某某、夏某某二人陆续招聘了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漆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之后赵某甲要求曹某某等员工以自己的名义,又先后注册成立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并由胡某某、夏某某教授漆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2018年10月起,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在赵某甲指使下,夏某某、漆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等人,在位于深圳的赵某乙等同伙的配合下,通过伪造采购(购销)合同、资金流水、出入库单、物流单等材料的方式,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及关联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丙(已起诉)受赵某乙指派,使用的“李明”身份信息并冒充**公司负责人,与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公司因发票出现异常被税务机关调查一事,并以教授被告人漆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等员工制作虚假物流单等方式协助黄某某(已起诉)管理公司事务。

期间,2018年12月底,科博纳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税务局检查,发现自2018年以来该公司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业务(购买货物)和销项业务(销售货物)均为同一家物流公司,会计凭证中无任何运输费用单据,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份,深圳同伙告知不再继续提供物流单,要求赵某甲等人自己制作物流单,之后赵某甲找来夏某某、胡某某二人商量此事,且告知二人这样做就是虚开;2019年1月底,为应付税务部门上述检查,赵某甲找来一家本地物流公司的空白物流单,将胡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漆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员工召集在一起,教授在场所有员工填写物流单;2019年2月底,胡某某、王某某、漆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人认为公司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曾集体找赵某甲商议此事后仍继续在公司上班。

被告人胡某某自2019年1月起,在明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在赵某甲、黄某某等人要求下继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胡某某负责的**公司2019年2月至7月间,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价税合计金额13878809元,税额共计1721423.15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花园三期A区5栋1单元202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开票金额价税合计13878809元,税额1721423.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怡佳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