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朱某某(另案处理)、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撒拉溪**村街上“豪迈KTV”一包房内唱歌喝酒,其间,胡某某到对面包房对该包房内的女子进行言语调戏,被对方呵斥后心生不满,遂邀约朱某某、路某某等人准备报复对方。当对方包房的被害人张某甲与郑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从“豪迈KTV”出来后,胡某某、朱某某、路某某便持刀尾随对方,胡某某先随意辱骂对方挑起事端,后双方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胡某某、路某某持刀将张某甲砍伤。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治安大队鉴定,胡某某、路某某所持有的刀具是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司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调戏他人受到呵斥,遂怀恨在心,纠集未成年人持管制刀具殴打对方,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