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2000********,汉族,桃江县人,桃江县职业中专学生,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莫某某、陶浪冲、尹佳毅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新龙超市附近与曾某某、刘瑞、张某某、崔某某等人因言语发生矛盾,双方进行了斗殴。事后莫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哥哥”被告人胡某某,欲让被告人胡某某出面找回吃的亏,被告人胡某某答应了,然后伙同莫某某邀集了刘某甲等多人来到牛潭河“竹韵网吧”附近,被告人胡某某让刘某甲发送微信视频给刘瑞,要刘瑞等人来“竹韵网吧”谈妥此事,但刘瑞、曾某某等人没有理会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见刘瑞、曾某某等人没有来就离开了。与此同时,曾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叔叔鲁某甲(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鲁某甲要曾某某将被告人胡某某约到牛潭河“九八K网吧”来“打讲”,曾某某让刘瑞通过微信告诉了被告人胡某某。然后鲁某甲又将此事告诉了李某乙,李某乙表示认识被告人胡某某并会帮忙出面“打讲”。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收到刘瑞、张某某发的微信挑衅语言后,遂邀集了李某甲、刘某甲、吴某某等人来到牛潭河“九八K网吧”找曾某某等人“打讲”,鲁某甲、曾某某、张某某、鲁某乙等人这边由李某乙负责出面和被告人胡某某“打讲”,被告人胡某某要张某某等人向他道歉,但是李某乙不同意,被告人胡某某见李某乙、鲁某甲、曾某某一方人多,怕自己吃亏,就离开了此处,但临走时和对方相互放狠话。2019年11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快手软件上又遭到张某某的言语挑衅后,被告人胡某某为了出气泄愤,遂又邀集了李某甲、刘某甲、胡勇、吴某某、杨磊、郭崇培、符安超、彭宇雷、邹某某等人并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斧头,来到牛潭河“九八K网吧”。李某乙发现胡某某等人又返回后,让正在网吧上网的曾某某等人逃跑,被告人胡某某遂持水果刀与胡勇持斧头追砍曾某某等人,在追砍过程中,恰好碰到鲁某甲持刀、鲁某乙持斧头过来帮忙,被告人胡某某使诈让鲁某甲回头看,然后迅速上前将水果刀架在鲁某甲的脖子上,逼迫鲁某甲丢掉刀,然后邹某某等多人对鲁某甲实施殴打,胡勇用斧头朝鲁某乙的肩膀砍了一刀。曾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打电话告诉其父亲曾建辉自己遭到他人追打,曾建辉遂伙同多人赶到现后,对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一阵乱打。之后,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相关涉案人员带回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鉴定,鲁某甲系钝性外力致右肩皮肤擦伤,损伤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鲁某乙系锐性外力致右上臂皮肤划伤,损伤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接到桃江县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桃江县公安投案。并于2020年3月12日取得了被害人鲁某乙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甲、曾某某、莫某某、刘某甲、吴某某、李某甲、邹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崔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害人鲁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接到桃江县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鲁某乙等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 唐俊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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