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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03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15时许,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区**塑胶厂内,胡某乙(已判决)和盘某某(已判决)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劝解开。随后主管调解,二人均不服气,各自打电话纠集人员。后工厂报警,在将该贰人带往派出所准备处理时,双方纠集多名人员伺机斗殴,被告人胡某甲即为现场参与斗殴人员之一,其使用拳脚殴打对方。后双方发生打斗,致盘某某轻伤二级、胡某乙、盛某某贰人轻微伤后果。当天被告人胡某甲即被抓获归案,后因病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2019年8月9日名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参与聚众斗殴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被告人病历及取保候审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同案犯胡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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