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15时许,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区**塑胶厂内,胡某乙(已判决)和盘某某(已判决)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劝解开。随后主管调解,二人均不服气,各自打电话纠集人员。后工厂报警,在将该贰人带往派出所准备处理时,双方纠集多名人员伺机斗殴,被告人胡某甲即为现场参与斗殴人员之一,其使用拳脚殴打对方。后双方发生打斗,致盘某某轻伤二级、胡某乙、盛某某贰人轻微伤后果。当天被告人胡某甲即被抓获归案,后因病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2019年8月9日名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参与聚众斗殴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被告人病历及取保候审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同案犯胡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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