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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40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9月13日凌晨 l时许,郑某某、谢某某(二人已起诉)、李某某(已判决)雷某某等十人驾驶5辆摩托车,当行驶至博罗县**镇三十米大道时,与驾驶摩托车的黄某某(已起诉)等人相遇,双方驾驶摩托车相互追逐、挑衅,为报复对方挑衅,黄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邹某某、赖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与郑某某一伙相约到博罗县**小学大门前进行打架斗殴,途中郑某某等十人在路边的一个废置铁门拆下了多根铁制水管,尔后到**小学大门前的停车棚等候黄某某等人。同日凌晨1时40分许,黄某某一伙驾乘两辆摩托车来到**小学大门前,随即双方用铁管等工具相互斗殴,期间胡某某持U型防盗锁殴打雷某某,双方均有人受伤。经鉴定,雷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邓某某、邹某某构成轻微伤。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泄私愤,成帮结伙持械互相打斗,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2020年7月8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案发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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