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创建“润兴首府业主维权群”、“润兴首府23.25.27栋高层住宅业务群”、“润兴首府维权监督管理群”等微信群,有组织地吸收一些润兴首府业主进群。

在2020年1月4日和3月28日、4月16日、5月1日,新田县**有限公司举办大型营销活动时,被告人胡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通知信息,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骆某甲、骆某乙等群内业主聚集在**售楼部门口和旁边通过拉横幅、吵闹等方式,扰乱**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致使**有限公司举办的活动被迫取消或者中止,给**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13人在冲突中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3080元。

案发后,胡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骆某甲、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会计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光盘2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