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6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星子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任职本市**区**路**物流城**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伪造运输单据以及收取客户运费不入账两种方式,侵占**货运有限公司共计124568.9元。2019年3月18日,民警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温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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