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潢川县,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北京**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利用管理公司对公账务、负责资金收支的职务便利,在位于本市通州区**公司,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580余万元汇入自己名下的个人账户,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网络游戏消费等。

2019年6月29日8时许,胡某某向公司承认上述犯罪事实。后公司报警,民警将胡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岗位职责说明书、劳动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注册信息光盘、支付宝、微信对账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等非法手段将单位钱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徐唐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8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判决处理的物品:手机1部、冻结银行账户等(详见卷宗冻结手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