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3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人事主管兼任财务,住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花园**栋***。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7月入职该公司任职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事行政兼任财务工作。

2017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社保缴纳专用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用于缴纳员工社保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13300元(以下币种相同)分十四次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及家庭花销;2017年9月26日,胡某某将公司转到其账户用于发放员工中秋福利款的11300元据为己有,未发放给公司员工。2017年11月28日,胡某某向公司转回10000元。

2020年6月5日,胡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2020年6月25日,胡某某家属向公司退赔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客户收付款入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财务记账凭证,电子邮件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宫某某、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婷

检察官助理:洪妙燕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