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63********,汉族,专科毕业,系洛阳**集团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苑*栋****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逮捕。2020年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胡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2020年3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胡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退休后返聘担任洛阳**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对洛阳**集团有限公司统筹基金账户的收支管理。自2014年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公司报销审核上的漏洞,以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发放年金、报销医药费的名义,将统筹基金账户资金转出至其本人及非**集团职工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丙、张某甲等26人账户内,用于赌博挥霍消费。事后用粘贴数字的方式制作虚假的银行对账单、询证函、利息收入回单来掩盖其挪用侵占资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会计鉴定,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占洛阳**集团公司统筹基金账户资金合计1481.73万元。案发后无力退还。
2014年6 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经手洛阳**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报销医药费、提取公积金、发放年金之机,将**集团107名员工共计1968987.32元的报销款,挪至其本人及非**集团职工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张某乙、李某甲等人账户内,归其使用。在案发前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真假银行对账单及手书进账单、真假利息单、转账支票、被告人简历表及劳务用工协议、被害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出入境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年金、药费报销发放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中国银行提供的综合客户查询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狄某某、张某乙、候某甲、陈某某、刘某甲、李某丁、候某乙、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丁、张某丁、王某丙、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戊、张某戌、黄某某、郑某某、李某庚、梅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靳某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胡某某指认其作案时向银行提供的部分进账单和转账支票、转款支付名单;作案工具赌博用的电脑指认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账户短信内容光盘;胡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其经办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发放年金、报销医药费之机,侵占公司资金1481.73万元,用于赌博挥霍消费,数额巨大,案发后无力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尚能坦白交待且自愿具结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群峰、石旋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物情况:作案工具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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