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受雇于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胡某某利用帮公司向客户代收货款的便利,向公司客户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15849元的货款,交回2万元,将剩下的货款95849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受雇于广州**涂料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胡某某利用帮公司向客户代收货款的便利,通过收取现金和银行收款(收款账户:聂某某;帐号: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042********)的方式向客户某甲印花材料行、某乙印花材料店、东莞市**厂、**经营部、**过胶店、某甲化工、某乙化工收取货款共计200709元,并将该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期间,胡某某虚构“旗峰”、“众鑫”、“基石化工”向广州**涂料有限公司购货的事实,骗取广州**涂料有限公司货物价值97992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清远市连州市大路边镇清连高速凤头岭公安检查站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胡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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